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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处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5-11-04    浏览次数:5079  次
各中学、中心学校、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市区各小学,育才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安庆市《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市范围内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为教师)。
    二、有偿家教行为的认定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利用课外时间或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赢利为目的,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的有偿服务行为。具体为:
    ㈠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㈡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学生参与家教,直接或间接获得家长给予的现金或物品的;
    ㈢在居住地或租借场所,个人或与他人合伙进行有偿课外辅导、补习活动的;
    ㈣在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中有偿兼职、兼课的;
    ㈤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的;
    ㈥其他收取报酬的补课行为。
    三、对有偿家教行为的处理
    经查实,教师确属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学校或者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以上等次;扣发3个月或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工作津贴,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或不得发放;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并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且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不得担任教师职务评审、教师资格认定、学科竞赛等活动的评委。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经查实一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有偿家教或者发现有偿家教行为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校长年度考核也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四、健全治理有偿家教工作责任制
    1、各校要高度重视治理有偿家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正面典型,探索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加强对本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治理有偿家教的自查制度。
    2、学校是治理有偿家教的责任主体,校长是治理有偿家教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以“治理有偿家教”为内容,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认真组织教师签订不从事有偿家教的承诺书。引导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规范从教行为。
    3、广大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主动作出承诺,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4、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有偿家教的危害性,积极配合和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治理有偿家教工作。
    五、投诉和举报方式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教师有偿家教问题,将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及时处理。举报电话:6121245 、 6136776
    六、申诉途径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查处程序及申诉途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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